夫妻在走到离婚的边缘时,部分男方或者女方会想尽办法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有些人会冒着违法的风险单方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例中,男方一个人单方面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变卖,女方能否追回房屋?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男方在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形下,私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情况有三个重要点决定女方能否追回房屋。
1、第三人是否是善意购买?
如果第三人与男方串通勾结,在明知女方不知情的下仍然恶意购买,从而损害女方权益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追回房子。
2、第三人支付的购房款价格是否合理?
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价值80万元,男方只以50万元的低价卖给第三人,则第三人支付的价格明显不合理,因此,女方可以追回房屋。
3、双方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虽然男方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也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房屋并未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女方可以追回房屋。
三者缺一不可,只有满足以上所有的情况,第三人才可以善意取得房屋,否则女方可以追回房屋。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男方已经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必然造成女方的损失。因此,在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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