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厦门亦鼎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服务热线:0592-5556107
  • 新闻动态news
    Contact us
  • 电话:

    0592-5556107

  • 传真:

    0592-5556107

  • 65721875@qq.com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动态>市场调查 厦门私家侦探
    婚姻法规定,丈夫擅自卖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妻子可能无法追回! 法天地
    作者:admin     来源:     时间:2018-09-26

     夫妻在走到离婚的边缘时,部分男方或者女方会想尽办法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有些人会冒着违法的风险单方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例中,男方一个人单方面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变卖,女方能否追回房屋?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男方在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形下,私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情况有三个重要点决定女方能否追回房屋。
     
    1、第三人是否是善意购买?
     
    如果第三人与男方串通勾结,在明知女方不知情的下仍然恶意购买,从而损害女方权益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追回房子。
     
     
    2、第三人支付的购房款价格是否合理?
     
    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价值80万元,男方只以50万元的低价卖给第三人,则第三人支付的价格明显不合理,因此,女方可以追回房屋。
     
    3、双方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虽然男方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也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房屋并未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女方可以追回房屋。
     
    三者缺一不可,只有满足以上所有的情况,第三人才可以善意取得房屋,否则女方可以追回房屋。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男方已经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必然造成女方的损失。因此,在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其损失。
    厦门煜德信商务咨询事务所是厦门地区最早从事厦门私家侦探厦门私人侦探经政府批准注册的调查公司。十年来“煜德信”的传奇故事先后被多家电视台、报刊、杂志采访报道,有着极高的人气信誉。服务电话:13313701007
  • 首页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客户案例联系我们
  • Copyright © 2011 厦门亦鼎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0592-5556107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汇景广场9号1514
  • 热线:
    0592-5556107
    我们期待您的来电